2004年10月1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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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人体写真被传到网上欲精神索赔遭法院驳回
邹桂

  孙小姐因好奇拍了一套人体写真,却发现照片被摄影师传到了网上,为此孙小姐诉至法院。10月9日,北京崇文法院一审驳回了孙小姐的精神索赔。
    2002年12月16日,孙小姐到摄影师安某处拍了一组人体写真照。当时双方协议约定,安某拥有照片的使用权,孙小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。今年5月,26岁的孙小姐无意间在网上发现了自己的人体写真照片,羞愧之余孙小姐将安某告到法院,要求其删除网站上的照片,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规定照片是否能用于网络上,安某将写真照片刊登在个人网站上不构成故意侵权,但应终止在网站上继续使用孙小姐的照片。法庭同时驳回了孙小姐的精神索赔。(邹桂)